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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长江与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长江,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377号原告:金长江,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XX,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长逢春一路38号4单元3-1。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江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长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长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长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晋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许 朋书 记 员 张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