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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余小武申请执行成都微小二商贸有限公司(原成都电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武,成都微小二商贸有限公司(原成都电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924号申请执行人余小武。被执行人成都微小二商贸有限公司(原成都电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0023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余小武申请执行成都微小二商贸有限公司(原成都电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被执行人成都微小二商贸有限公司(原成都电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