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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谢哲全、何贤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哲全,何贤飞,屈石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哲全,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何贤飞,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屈石丹,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哲全与被执行人何贤飞、屈石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贤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3月28日前自觉履行(2016)浙1082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贤飞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东塍镇上街村的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锦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尤宣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