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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牛泽林、曾凡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泽林,曾凡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泽林,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凡银,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上诉人牛泽林因与被上诉人曾凡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泽林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牛泽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泽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牛泽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奎审判员 桑泽祥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