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廖建坤与杨炳才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昆,杨炳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建昆,男,生于1981年9月13日,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执行人:杨炳才,男,生于1975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建坤与被执行人杨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炳才所有的位于弥勒市弥阳镇福地半岛1期4幢1104号房屋、弥勒市弥阳镇雅柏逸苑小区1期3幢2单元601号房屋(两套房屋均办理过抵押),查封被执行人杨炳才所有的云GYC9**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且涉案较多。经回告,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松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