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磊诉被告李玉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李玉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908号原告王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汤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成,男,1955年9月9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徐殿盛,男,1940年5月5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告王磊诉被告李玉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孙小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