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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磊诉被告李玉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李玉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908号原告王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汤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成,男,1955年9月9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徐殿盛,男,1940年5月5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告王磊诉被告李玉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孙小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