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申请执行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单位住址: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公园路12号。负责人龙智强,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廷勇,男,该行法务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超福,男,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梁某,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侗族。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申请执行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于收到通知书当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人民币103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4.00元及执行费14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已主动履行了标的款中的25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由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同意先将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被执行人梁某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可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申请,并且要求本院不要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梁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上约定的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可向本院重新恢复申请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济洲审 判 员 吴维常审 判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韵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