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许华英、邓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英,邓开华,赵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795号之一申请人:许华英,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申请人:邓开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赵天华,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许华英与被申请人邓开华、赵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开华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冯素英自愿以其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房屋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邓开华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变卖、抵押等;二、对被申请人冯素英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变卖、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樊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