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373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色西部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陕西金色西部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4层。法定代表人:邱园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舒扬,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色西部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T171幢(智慧大厦)1单元10408室。法定代表人:王保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色西部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8日,上诉人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336元,减半收取12168元,由上诉人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正勤审判员 曹廷生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谷晓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