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永军与赵永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永军,赵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696号原告:申永军,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海,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永军与赵永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申永军于2017年8月9日当庭撤回对被告赵永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申永军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