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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与何钗盛、闵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何钗盛,闵弟明,闵明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6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住所地,德兴市银城街道金山大道,统一信用代码91361181861854657Y。负责人:刘新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来泉,男,该支行副行长。被告:何钗盛,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务农,住德兴市,被告:闵弟明,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务农,住德兴市,被告:闵明贵,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务农,住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与被告闵弟明、何钗盛、闵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钗盛、闵弟明、闵明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余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亦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