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松虎、何三伟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松虎,何三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375号原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松虎,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扶沟县。原审被告人何三伟,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扶沟县。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0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三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162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三伟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松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何三伟与被害人何松虎两家系前后邻居,被害人何松虎认为被告人何三伟在盖房子时压住了他家的滴水,两家由此产生矛盾,经村干部调解未果。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何松虎在其哥哥何某3家喝酒后在其门口骂谁压住他家的滴水了,被告人何三伟的父亲何某1从家里出来与其对骂,被告人何三伟和其弟何某2等人闻讯从家出来,双方及家人在院外的路上发生厮打,被告人何三伟用手将被害人何松虎眼部致伤,被害人何松虎拿铁锨将被告人何三伟的面部打伤。2016年2月17日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何松虎右眼视物不清楚,耳廓及左前臂有挫裂伤,其伤情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何三伟面部创口累计长达6.2厘米,其伤情程度为轻伤。2016年9月29日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松虎右眼球钝挫伤,右眼黄斑挫伤,右眼视觉传导通路功能轻度异常,其损伤特点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右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何松虎于2016年2月7日到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2月13日,住院7天,花医疗费2301.68元。在扶沟县人民医院、周口市眼科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门诊及药店花费共计4490.57元。以上医疗费共计6792.25元。另花交通费6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何三伟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扶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出警情况,证实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何松虎在路西躺着,鼻子上有血,何三伟在路东躺着,满脸是血,现场没有木锨把和铁锨。何松虎的哥哥何某3拿个砍斧在路西站着,经询问两家是因为屋檐滴水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被害人何松虎的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病历、门诊收据等;被害人何松虎驾驶证体检表及驾驶证复印件;扶沟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1刑初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2、证人何某2证实,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许,何松虎在门口骂谁压住他家的屋檐滴水了。我和我父亲何某1出去也骂。何松虎的妻子雪华拿个铁锨从家里出来,何松虎要过来打我,我就躲着跑,我哥何三伟出来把何松虎打倒在地,何松虎从地上捡个砖头往何三伟头部砸,我把砖头夺过来,我妻子曹某和何松虎的妻子雪华两人骂着打起来,我过去劝不让打,何三伟就和何松虎打起来,何松虎拿个铁锨打住何三伟眉骨了,何松虎鼻子流血了,是何三伟打的。3、证人何某1证实,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左右,何松虎在门外骂,我和我儿子何某2先后从家里出来骂,何松虎和其妻子雪华一人从家里拿一把铁锨,何松虎拿铁锨打何某2,何某2躲开跑了。何三伟出来,何松虎又拿铁锨打何三伟,何三伟把何松虎打倒在地上,何松虎和其妻子雪华两个人拿铁锨打何三伟,当时何松虎的哥哥何某3及何某3的妻子张某2各拿斧子和钗子出来了,我过去拉。我儿媳李某、闺女何秀丽和何某3的妻子张某2、雪华劝架时也相互厮打起来。后来我看见我儿子何三伟脸部流血了。当时天黑,我看见何松虎和何松虎的妻子雪华拿个铁锨乱打何三伟,何三伟脸上的伤具体谁打住的我没有注意。4、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左右,听见何松虎在楼下骂,后听见我爸何某1和何松虎对骂,后来双方的人就相互厮打起来,何三伟和何松虎抱住在地上打,我拉住何松虎不让打何三伟,何松虎拿个斧子我把斧子夺过来。何三伟眉骨处受伤流血了,不知道是谁打的。5、证人曹某证实,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左右,听见何松虎在门口骂,后听见我爸何某1和何松虎对骂,出去看见何松虎的妻子张某1回家拿两把铁锨,何松虎要过来就打我们家的人,没有打住我们的人,铁锨打断了。何三伟上去把何松虎按倒,两人在地上打,何松虎的妻子张某1拿着断铁锨木棍打住我的额头,我两人就相互抓住头发厮打,何某2把我们拉开了。我们家人和何松虎家人就厮打到一起了,双方又拉开了。何松虎在地上捡个铁锨打我们家的人,铁锨打住何三伟了,打住哪里当时没有注意。何三伟眼部流血了,是何松虎拿铁锨打住的。6、证人王某,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左右,何松虎在门口骂,我老公何某1和何松虎对骂,我出去看见何松虎的妻子张某1拿个铁锨,何松虎要过来用铁锨打何三伟,没有打住何三伟,铁锨断了,张某1也拿个铁锨打何三伟,何三伟和何松虎两人摔倒在地上了。何某3和他妻子张某2从家里拿个斧子和钗子出来了,何某1和何某3夺斧子,张某1和何某3的女儿打何三伟,我拉住不让打,张某1用手挖我的眼部,把我摔倒在地。我看见何松虎和张某1拿铁锨打何三伟了,何三伟脸部流血了,谁打住的没有注意。7、证人张某1证实,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左右,听见门外有人吵架,出去看见何宝德与何松虎在骂,何宝德拿一木棍,何三伟拿个小斧头,何某2拿个铁锨,我也回家拿个铁锨,何松虎给我要过来,何三伟、何松虎、何某2三人就拿着铁锨相互打,天黑没注意怎么打的,我和曹某、李玉荣三人骂着就打起来,打着派出所的就来了。8、证人何某3证实,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左右,听见何松虎在门口骂,出去看见何宝德与何松虎在骂,何三伟和其媳妇、何某2和其媳妇一人拿个铁锨骂,骂着何三伟就打何松虎,打住何松虎的耳部,何三伟把铁锨拿回家,出来又去打何松虎,两人抱着在地上打,何三伟的媳妇、何某2的媳妇就拿着铁锨打何松虎,何松虎的媳妇和我媳妇上去拉不让打,双方的女人又打在一起,何三伟不知道拿的什么东西往何松虎眼部打。看见何三伟眉骨处受伤了,当时何三伟和何松虎两人在地上抱着打,何三伟的媳妇和何某2的媳妇拿铁锨上去乱打,谁打的不知道。9、证人张某2证实,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左右,听见何松虎和何宝德在骂,出来看见何三伟和其媳妇、何某2和其媳妇一人拿个铁锨骂,骂着何三伟就打何松虎,打住何松虎的耳部,把何松虎打倒在地上,坐在何松虎身上用拳打,何三伟的姐姐与张某1相互抓住头发打,我过去拉,两人松手了。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何松虎眼部是何三伟用拳打的,何三伟眉骨处流血了,不知道谁打的。10、证人何某4证实,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左右,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听到有我儿子何松虎的声音时我出去了,看见何三伟及其媳妇、何某2及其媳妇、何三伟的姐姐、何三伟的母亲王某、父亲何某1在他家门口站着,何松虎在地上躺着。何三伟和何松虎脸上有血,不知道谁打的。11、被害人何松虎陈述,2016年2月6日晚上10时左右,我在我哥家说话,喝了点白酒,出来看见何三伟家生气,因为他家的屋檐压住我家的滴水了,我就骂,何某1出来与我对骂。我和何三伟和何某2参与打架了。我眼部受伤了,不知道谁打的,只知道何三伟和何某2打的我。12、被告人何三伟供述,2016年2月6日晚上11时许,何松虎在楼下骂谁压住他家的屋檐滴水了。我下楼后何松虎和我兄弟何某2两人拿铁锨在一起互打,我上去把何松虎按倒在地用手朝他脸上打,何松虎的妻子雪华上来打我,我拿砖头砸她没砸住,何松虎拿一铁锨过来打我,打住我的左眼了,何松虎脸部的伤是我打的。13、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两份,经鉴定,被告人何松虎双眼周淤血青紫,右眼视物不清楚,左侧耳廓上缘有一0.3cmx0.5cm的表皮擦伤,左前臂有两处0.5cmx1cm的皮肤挫裂伤,属轻微伤。被害人何三伟面部创口单条长4.6cm,累计长达6.2cm,属轻伤二级。2016年9月29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松虎右眼球钝挫伤,右眼黄斑挫伤,右眼视觉传导通路功能轻度异常,其损伤特点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右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扶沟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何三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松虎医疗费6792.25元、误工费211.05元(住院7天,每天按30.15元计算)、护理费211.05元(住院7天,每天按30.15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住院7天,每天按50元计算)、营养费140元(住院7天,每天按20元计算),交通费60元,共计款7764.35元的30%,即款232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松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松虎上诉称:不应让我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少。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松虎上诉理由,经查,民事赔偿部分一审法院是根据赔偿标准计算的,作出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关于责任划分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何松虎酒后冲动,辱骂被告人何三伟家人,导致双方发生打架,一审法院认定何松虎承担7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量刑在法律幅度之内。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三伟因邻里关系产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松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海审判员 赫志平审判员 倪善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