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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吴云刚、李丰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吴云刚,李丰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9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昕居,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华,男,邓州市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吴云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0日,住邓州市。被告:李丰报,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8日,住邓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被告吴云刚、李丰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起诉的被告吴云刚已死亡,导致无法查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具体情况,也无法确认借款担保是否真实可靠,且未申请追加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故理应暂驳回起诉。但原告可在能举出上述证据时另行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嗅审 判 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唐玉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