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佟飞申请宣告佟和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2民特14号申请人佟飞,女,1968年4月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佟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佟飞称,申请于人与佟和是父女关系,1998年3月16日,父亲佟和与母亲离婚。佟和于2002年4月20日10时许离家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没有音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佟和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佟和,男,1943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繁荣委九组繁荣村曹家炉屯,原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繁荣小区二期26栋4门112室,系申请人佟飞的父亲。佟和(×××)于2002年4月20日在佟飞舅舅潘志安家中(方正村五队)喝酒。第二天,家人发现其父亲佟和没有回家,就出去寻找。寻找多年没有找到,佟和至今未归。申请人佟飞宣告申请宣告佟和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佟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佟和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自2002年4月21日起,佟和即下落不明,至今已长达十五年之久。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佟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