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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郭某某、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郭某某,马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714号原告:丁某某,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回族,西宁市公交公司职工,住西宁市城东区山峡台X号。被告:郭某某,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青海建新监狱退休职工,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号***室。被告:马某某,女,1967年2月9日出生,回族,西宁市城东区国际村社区退休职工,住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号*号楼***室。委托代理人:王耀文,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国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焕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