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熊建祥与黄凤、冯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祥,黄凤,冯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熊建祥,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黄凤,女,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冯明山,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建祥与被执行��黄凤、冯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向申请执行人熊建祥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和执行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冯明山售房款498000元,因被执行人黄凤、冯明山涉及26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按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熊建祥分得3047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熊建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