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执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特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特尔进出口有限公司,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本阀门有限公司,胡中义,胡中泽,余海林,吴静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77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丽水市紫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88190。法定代表人潘文奇。被执行人浙江特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大沅街107号,组织机构代码:59576425-2。法定代表人陈一祥。被执行人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大沅街107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1357-5。法定代表人胡中泽。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飞雨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1003-6。法定代表人史快意。被执行人胡中义,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胡中泽,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余海林,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吴静节,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66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dsr_bzxr_q#一、被执行人浙江特尔进出口有限公司、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本阀门有限公司、胡中义、胡中泽、余海林、吴静节在(2017)浙1102执377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特尔进出口有限公司、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本阀门有限公司、胡中义、胡中泽、余海林、吴静节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