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楠,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622号申请执行人张楠,女,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7层南办708室。法定代理人肖宏,总经理。原告张楠与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0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51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0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史 锐代理审判员 孙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