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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岳松、陈风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岳松,陈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李岳松,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陈风华,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滨区。本院在执行李岳松与陈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风华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秀丽春江9幢304幢所有权证号为01026735号的房产,及陈分华所有的浙K×××××号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风华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秀丽春江9幢304幢所有权证号为01026735号的房产,及陈分华所有的浙K×××××号汽车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陈彦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曾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