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涂传义、吕优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传义,吕优香,邓德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83号申请执行人:涂传义,男,194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申请执行人:吕优香,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邓德易,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涂传义、吕优香与邓德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德易应履行标的15310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十九万元整,2016年6月6日已付五万元,2017年4月22日已付七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付三万元,2018年2月22日前付清余款四万元。经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灵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