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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涂传义、吕优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传义,吕优香,邓德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83号申请执行人:涂传义,男,194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申请执行人:吕优香,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邓德易,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涂传义、吕优香与邓德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德易应履行标的15310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十九万元整,2016年6月6日已付五万元,2017年4月22日已付七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付三万元,2018年2月22日前付清余款四万元。经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灵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