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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迎春与被执行人东方财智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迎春,东方财智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773号申请执行人:邓迎春。被执行人:东方财智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邓迎春与被执行人东方财智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2017年6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大劳人仲裁字(2016)第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工资96000元及其25%额外经济补偿金24000元,延迟履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系统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