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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冷定强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犯,冷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53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冷定强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6.04. 24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遂宁市 住所地 同上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思洋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05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2月17日早,被告人冷定强驾驶川CXXXXX号01lydyh01大力神”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武侯区金川路方向沿陆坝村七组村道往金兴北路方向行驶,7时40分许,冷定强驾车行驶至陆坝村七组“成都诚信蓉华机械设备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右侧行走的行人王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俊受伤,车辆受损。后王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7曰死 亡。案发后,被告人冷定强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仍在现场等候,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其挡获。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定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定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自己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冷定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长 李 毅 人民陪审员 周轶佳 人民陪审员 魏建蓉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