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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与唐明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唐明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民初2073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所在地:高州市长坡镇五星路中段。主要负责人:白海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武,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柱,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职员被告:唐明庆,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务农,住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诉被告唐明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柱、被告唐明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明庆偿还贷款本金122400元及利息106065元,本息合计共228465元(利息计至2017年6月13日止,详见计息说明,2017年6月14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时止)给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唐明庆在2009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1笔,金额122400元,月利率8.4‰,到期日为2014年9月29日。贷款发放后,被告一直没有按借款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到2017年6月13日止尚欠贷款本金122400元及利息10606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唐明庆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一次偿还,要求分期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唐明庆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22400元及利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明庆应偿还贷款本金122400元给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二、被告唐明庆应支付贷款利息106065元(利息计至2017年6月13日止。从2017年6月1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还清本息为止)给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唐明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被告唐明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名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巫晓霜速录员  邓中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