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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池小成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小成,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鲜光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518号原告:池小成,男,个体工商户,生于1968年8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宁,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杨帆。委托代理人:李家林,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如霞,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分峰街道富厚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758128。法定代表人:蒋宏。被告:鲜光进,男,生于1963年12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池小成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鲜光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小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小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池小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小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池小成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