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子伦与李双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伦,李双英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42号原告:黄子伦,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双英,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湖南省祁阳县。原告黄子伦因与被告李双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子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子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双英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子伦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黄子伦负担。审 判 长 何志强审 判 员 蔡琳琦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