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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子伦与李双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伦,李双英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42号原告:黄子伦,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双英,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湖南省祁阳县。原告黄子伦因与被告李双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子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子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双英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子伦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黄子伦负担。审 判 长  何志强审 判 员  蔡琳琦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