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芙蓉、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芙蓉,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程芙蓉被执行人盛某某原告程芙蓉诉被告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芙蓉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程芙蓉已于2017年8月9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