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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林州市重桥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王玉庆,林州市重桥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异33号申请人: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刘营乡榆树村东。法定代表人:刘志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玉庆,男,系被执行人林州市重桥汽配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州市重桥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林州市姚村镇史家河。法定代表人:范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重桥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王玉庆为被执行人,其又于2017年8月9日撤回了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永年县嘉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党保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