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绍龙与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龙,李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233号之一原告:李绍龙,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传华,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红军,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选,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龙与被告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李绍龙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