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禤记生与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记生,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禤参生,禤棠生,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155号原告:禤记生,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禤培胜,男,汉族,1991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禤桥生,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亥生,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江生,又名禤扶生,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群生,曾用名禤群锡,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木生,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银生,曾用名禤银锡,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记养,曾用名禤天伦,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参生,曾用名禤高锡,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棠生,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述八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文,广东顺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负责人:禤浮华,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禤王生,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禤晃生,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禤记生诉被告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禤参生、禤棠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禤记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禤培胜,被告禤江生、禤参生、禤棠生及与其他被告禤亥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禤参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文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本院依法追加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老禤经济社)作为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禤记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八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受伤损失2465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八被告属同一村的村民。原告户在本村厅屋前约150米处分有责任田,一直耕种多年。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原告户几家人于2001年将责任田和本村周边几户的部分责任田置换,开挖变成八亩的鱼塘养鱼,并在鱼塘基建成猪舍用作养猪、养鸡等。八被告以风水为由在2016年7月20日开始将原告大户的鱼塘强行填埋。原告向镇派出所、政府报案,但未能阻止八被告的行为。2016年7月28日,上述八被告动用挖土机、泥头车等大型机械强行将原告户的鱼塘强行填平,并将猪舍推倒,造成原告户养的鱼来不及抓,猪被压死。原告在这此事件中被八被告打伤,当晚被送到怀集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5天,于2016年8月4日出院,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休息一周,加强营养。八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92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2200元、交通费200元共24657.60元。八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禤参生、禤棠生共同辩称:1、原告的伤不是答辩人造成的。2016年7月28日,在老禤社填土鱼塘恢复水田过程中,没有发生打斗行为。当时原告站在推土机旁边,为避免推土机碰伤原告,答辩人将原告拉到安全的地方,根本不存在打人的行为。2、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反映①外伤性头痛头晕,②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③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④胆囊息肉⑤双肾结石并右肾积液⑥肝大。主要病情与外伤无关。原告故意没有提交用药清单作为佐证治疗损失,治疗自身疾病属于原告增加和扩大损失,应驳回其主张。被告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共同辩称:1、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老禤社大厅前面的水塘原来是村集体分配给禤培权、禤天瑞等十几户村民的责任田,原告等人擅自挖成鱼塘,称负责代缴公粮。近年来,经济社多次召开会议,大多数村民认为应配合政府土地确权登记,恢复水塘原状,由原责任田主耕种。经济社多次与原告协商,原告等人拒绝腾退鱼塘;2、原告的伤不是答辩人造成。在恢复鱼塘过程中,原告站在推土机旁边,为避免推土机碰伤,经济社个别村民将原告拉开,没有造成原告受伤,根本不存在打人的行为。被告老禤经济社辩称:我经济社的答辩意见与被告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等人答辩意见一致,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法庭进行审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以下几组的证据:(一)2016年7月28日在事发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拟证实八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二)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怀集县人民医院的住院放射科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CT检查诊断报告书、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门诊医疗发票(两张)、住院医疗发票、用药清单及怀集××大岗镇卫生院门诊医疗发票(两张),拟证实原告因八被告殴打受伤住院支出医疗费19257.60元的事实。八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视频上显示是几个被告抱着其中一名原告,并无反映出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实际上视频反映的是推土机现场施工的场面,并无打人、争执的经过;2、对于原告的医疗发票、出院记录的真实性无意见,但对其关联性有意见,其出院记录所记载的事项很多都与本案无关,纯属自身疾病所致,且用药清单只有一份而非四份,请求法庭不予采纳。事实是原告由于拿着铁锹,我方为防止其伤害无辜,故采取防卫措施。至于其他赔偿项目,伙食费不真实,护理费没有护理人员名单,误工费也与本案无关,交通费没有相关票据证明。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有:1、现场拆除猪舍视频;2、两份老禤经济社及村民决定对原告的鱼塘、猪舍拆除签名表;3、老禤经济社出具的《限期通知》;4、老禤经济社和富楼村委会加盖公章的《证明》,拟证明被告方拆除原告鱼塘、猪舍是符合程序、符合民意的。原告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被告方上述证据是在拆除了原告鱼塘、猪舍后才补办,属先斩后奏。几个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根本没有通知原告方,拆除后才向原告发通知。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一)怀集县公安局大岗派出所对禤记生、周连英、梁棉弟、李秀青、禤桥生、禤培胜、李金妹、禤群生、禤江生、禤亥生、禤石番、禤敏生的询问笔录,上述笔录拟证实原、被告双方发生冲突的经过。其中禤记生在笔录中陈述在“2016年7月28日上午8时许,我在富楼××村家外边水田放水,在距离不远处听见我家鱼塘的猪圈里面的猪在叫,很多人在哪里起哄。我就扛着铁锹想过去看看。刚去到我家鱼塘边,禤群生就用他拿着的一把铁锹打在我扛在肩膀上的铁锹,我扛在肩膀上的铁锹就弹到我头部,导致我头部受伤。然后有人从我后背,用硬器敲打我的肩膀、身子,我就刚想往后面看,后面的人就把我面朝地的按倒在地上,之后有人用脚踢我,我就晕倒了……当时他们从背后打我,然后从背后将我推倒并按在地上,我没有看到后来动手殴打我的人……有禤亥生、禤江生、禤棠生、禤银生、禤扩生(同音)、禤群生等人在场……”;周连英在笔录中陈述“2016年7月28日8时左右,当时我在家门口吃着早餐,看到同村的其他村民手持着刀,向着我家的鱼塘方向走去……看到那些村民正用刀破坏我家的猪栏……禤记生看到他们在拆猪栏,就上去拦他们……结果那些村民就围着禤记生,掐着他的脖子,当时有几个人围着他,我没有看到具体有没有打禤记生……”;梁棉弟在笔录中陈述“在今年7月初,我村的禤群生就牵头组织我村的部分村民说要把我家当年替出的田地归还给我家,然后把我家的鱼塘和建在鱼塘基旁的猪栏一同填埋。2016年7月28日10时许,当时禤群生及其兄弟几人正在用铁铲拆我家的猪栏,我当时站在水塘基……这时我的丈夫禤记生在农田干完农活走着回来,看见禤群生等人破坏我家的猪栏就走过去看情况。我看见我丈夫担着干农活的铁铲刚刚在猪栏停下脚步,禤群生就手持着一把铁铲从我丈夫身后冲过去,并用他手中的铁铲一下劈到我丈夫肩膀上铁铲,我丈夫的铁铲当即被劈断……禤群生招呼他的兄弟过来,禤群生和其兄弟便一起把我丈夫按倒在地上,并看见有个男人用手掐在我丈夫的颈部……我在地上躺着哭,才发现我的丈夫已经被人用废弃的电线绑着双腿,抬到了屋巷阴凉的地方,我看见我丈夫一动不动的,双眼闭着……我认识的就是禤群生、禤亥生、禤江生、禤塘(棠)生这几个人,其余的人员及抬我的四、五个女人我只认得样子,不知全名……”;禤亥生在笔录中陈述“于2016年7月28日8点20分,我和全村的老少去到大岗镇××村祠堂隔壁那个猪圈进行拆除猪圈,拆的有一会,禤记生拿着铲子过来想打人,我和村里的村民就捉住他,拿铁丝绑着他双脚……由于当时猪圈那里天气太热,我们就将他们抬到祠堂旁的小巷……(拆猪圈的)有禤程生、禤石番、禤棠生、禤参生、禤江生等人”;禤群生在笔录中陈述“当日拆除猪舍是村集体决定并集中实施的。在几年村里陆续有意外事件发生,按相关农村风水说法,村民禤记生、禤桥生等人在村祠堂对面经营的鱼塘猪舍对风水及卫生环境有影响,于是我们就动员禤记生、禤桥生响应村民呼声,自行填平、拆除猪舍,我们村民予以经济补偿。但禤记生、禤桥生等人不同意……这样7月28日上午,我村组织村民对鱼塘建造的猪舍进行拆除……拆除当天上午,在村民集结好后,对方禤记生妻子梁棉弟,禤伦生妻子李秀青,禤记生母亲周连英早在猪舍处守着,我们村民一行拿铁锹、铁锤、镰刀过去,有人砍该处的香蕉树,有人捅屋顶瓦……约十多钟过后,禤记生从猪舍另一边的田地过来,肩上扛着一把铁锹来,禤记生来到即扬起铁锹,当时我就与禤亥生、禤唐(棠)生、禤参生等人一起上去合力抢下他手上的锹,之后禤记生自己躺在地上……我村大部分青壮年男子都参与拆除猪舍,我能说出名字的有禤江生、禤亥生、禤唐(棠)生、禤参生……后来救护车来到,禤记生,梁棉弟、李秀青、周连英等人先后上了车,之后去了医院……”;禤江生在笔录中陈述“7月28日上午,我村组织村民对鱼塘建造的猪舍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禤记生、禤记生妻子梁棉弟、禤伦生妻子李秀青,禤记生的母亲周连英在猪舍处阻拦,……我村大部分青壮年男子都参与拆除猪舍,我能说出名字的有禤群生、禤亥生、禤唐(棠)生、禤参生等……我们村民没有动手殴打他们……后来救护车来到,禤记生、梁棉弟、李秀青、周连英等人先后上了车,之后去了医院……”;禤石番在笔录中陈述“当天(2016年7月28日)上午,我们村民自行集中一起,一些人拿铁锤、铁锹等工具,去拆除禤记生的猪舍……在村民拆了一会后,禤记生扛着铁锹从里那面过来,他来到后先是拿起铁锹对着我们,接着将铁锹举起作打人状,之后自己躺在地上……我村在家大数人都参与去猪舍,包括一些妇女。他们中有禤扶生、禤群生、禤亥生、禤唐生、禤参生等……”;禤培胜在笔录中陈述“28日早上8时许,我们村村民集合在村祠堂门口……一群人陆续走向我家在村口建的猪舍……我叔禤记生扛着铁锹从田那边过来……我叔禤记生刚一来到,禤群生走前面,他拿铁锹打一下我叔记生右肩膀,禤亥生一手扼至我叔禤记生的脖子,将我叔按倒在地上……我看到动手打禤记生的人有禤群生、禤亥生、禤江生、禤塘生(同音)其中禤群生最先动手的……”;李金妹在笔录中陈述“我就看到盆生、江生、阿银(全名不详)、阿利(全名不详)等人开始砍我二哥的蕉树和把猪舍里的猪驱赶出来……我三哥(禤记生)在外面放鸭看到情况就扛着把铁铲就过来鱼塘看,来到后他就问他们说:你们是不是要乱来?禤群生就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棍刀器具(由一根一米左右长的铁管和一把40公分长的刀焊接而成的)打到我三哥肩膀上的铁铲,把铁铲的木柄打断了,然后就用手把我三哥(禤记生)的手掰到身后,还叫上旁边的禤润生、禤亥生、禤江生等人把我三哥按倒在地就开始拳打脚踢,其中一人用同样的棍刀器具的棍头打了一下我三哥……”;禤敏生在笔录中陈述“2016年7月28日8时左右,我跟着我全村的老少去我村祠堂旁禤记生、禤桥生的猪圈拆除,……我在一边录像和拍相片,大概在现场拆了十多分钟,禤记生拿着铁锹从田里冲过来向着村里的兄弟乱打,村里的兄弟避开后,就把禤记生手中的铁锹抢过来扔至一边,没了铁锹的禤记生又对着村里的兄弟拳打脚踢,后禤记生他自己睡在地上装死……我本村兄弟姐妹都参与了拆除猪圈,我能说出名字的有禤亥生、禤棠生、禤参生、禤群生……”;(二)怀集县人民医院的《复函》,证实:入院记录记载原告禤记生的“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胆囊息肉、双肾结石并右肾积液、肝大”疾病,是根据入院前抽血化验、B超检查分别作出的诊断。上述病情变化与对症处理与本次急性损伤存在一定关联,对外伤外的其他原发病未作特殊专科治疗。该证据拟证实原告因治疗外伤所用去的医疗费。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禤记生、禤桥生、周连英、梁棉弟、禤培胜、李秀青、李金妹在笔录中所反映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对禤亥生、禤江生、禤亥生、禤石番、禤敏生、禤群生的笔录有异议,认为他们反映的事发的经过不是事实,原告的伤害是由各被告殴打所致的;对怀集县人民医院复函没有异议。原告在怀集县人民医院治疗均是因为各被告殴打所致的,所花的治疗费并非因其自身疾病原因治疗所需要。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质证认为:1、对禤桥生笔录有异议,其当时没有在现场,称村民打伤周连英、李秀青、禤记生、梁棉弟完全是猜测;对周连英的笔录有异议,其称被人殴打,但不知道被谁打,也没有看到禤记生、梁棉弟、李秀青被人打,另鱼塘不是田换田交换得来的;对梁棉弟讯问笔录有异议,所计时间与周连英不一致,周连英说事发8时,梁棉弟称10时,不知道谁用脚踢伤;对禤培胜讯问笔录有异议,与梁棉弟所讲的不符,禤群生、禤亥生、禤江生、禤塘生没有禤记生发生接触;李秀青讯问基本上反映了事情真实经过,没有持工具打我们,梁棉弟和周连英被他们拉扯过程中受伤的;对李金妹讯问笔录有异议,不具有真实性,没有看到谁打打那个部位;对禤群生、禤扶生、禤亥生、禤石番、禤敏生的讯问笔录无异议。2、对医院的《复函》有异议,认为该《复函》内容自相矛盾,一方面“3、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血证4、胆囊息肉5、双肾结石并右肾积液6、肝大”称由病理过程、器官系统疾病、摄入不足、与慢性炎症、泌尿系统梗阻、病毒感染等原因引起,一方面又称与本次急性损伤存在一定关联。《复函》违反了基本常识,混淆伤与病两个不同概念。该《复函》不是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怀集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CT检查诊断报告书、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门诊医疗发票(两张)、住院医疗发票、用药清单及怀集××大岗镇卫生院门诊医疗发票因上述证据均为原件,且记载的时间、内容也均与事发经过吻合,本院应予认定。2、原告提供照片及视频中所反映的内容与怀集县大岗派出所对原、被告及证人所作笔录等证据反映的事发经过相符,而各被告称其有在事发过程中拍摄视频及照片,但却未能向法庭提供其驳的证据,故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证据,对于证据证明的内容应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3、被告提供的老禤经济社及村民的签名表、老禤经济社出具的《限期通知》、老禤经济社和富楼村委会加盖公章的《证明》均为原件,原告认为被告是拆除后才发出通知的,但其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证据证明的内容应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4、怀集县公安局大岗派出所对禤记生、周连英、梁棉弟、李秀青、禤敏生、禤石番、禤扶生、禤亥生、禤群生、禤桥生、禤培胜、李金妹所做的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依职权所制作处理案件的第一手笔录材料,因没有其他证据推翻上述证据,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证据,对于上述笔录所陈述内容应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5、怀集县人民医院的《复函》是该院根据本院的调查要求所作的回复,《复函》内容较清楚、明确地反映原告的“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血证、胆囊息肉、双肾结石并右肾积液、肝大”等疾病的病因,并认为上述疾病病情的变化与对症处理与本次急性损伤存在一定关联,对外伤外的其他原发病未特殊专科治疗,被告方虽对此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予以推翻复函的内容,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该《复函》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禤记生户自2001年起在被告老禤经济社处经营鱼塘,并在鱼塘边建有猪舍用于养猪。2016年7月20日,被告老禤经济社作出一份《限期通知》称决定终止大厅前私人开发的鱼塘原田块租赁协议,填平恢复原告归原田主耕作。2016年7月28日上午,被告老禤经济社组织其村民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参生、禤棠生、禤程生、禤石番等人强行填平原告禤记生户在老禤经济社的鱼塘及拆除鱼塘边的猪舍。在被告方拆除猪舍过程中,李秀青、周连英、梁棉弟及原告禤记生(当时扛着铁锹)来到现场阻止村民拆除其猪舍。期间被告禤群生与禤亥生、禤唐(棠)生、禤参生等人一起上去合力抢下原告禤记生手上的锹,被告禤亥生等人用铁丝绑住了原告禤记生的双脚并将其抬离猪舍。后来救护车来到,原告禤记生与梁棉弟、李秀青、周连英等人先后上车去了医院。原告禤记生受伤后,先被送往怀集××大岗镇卫生院进行治疗,花去门诊医疗费174.78元。后于当天又转送到怀集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外伤性头痛头晕,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3、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血症,4、胆囊息肉,5、双肾结石并右肾积液,6、肝大”,住院15天,于2016年8月12日办理出院,出院医生建议“建注意休息,营养饮食;建议两周后回院复诊……”,原告为此花去门诊医疗费1806.60元、住院医疗费17292元。怀集县人民医院对本院调查所作出的《复函》认为原告的上述疾病病情的变化与对症处理与本次急性损伤存在一定关联,对外伤外的其他原发病未特殊专科治疗。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老禤经济社作本案被告。随后,老禤经济社称因对本案开庭时的庭审及各方举证情况都清楚了,该经济社的答辩意见与被告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等人答辩意见一致,对于其他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请求由法庭进行审核,为此向本院申请无需对本案再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禤记生及被告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禤参生、禤棠生均同意追加老禤经济社作为被告后无需再对本案再开庭作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民事侵权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老禤经济社因与原告禤记生户未能就收回原告户经营的鱼塘达成共识,于2016年7月28日组织该社的村民对原告户的鱼塘强行实施填平,期间原告禤记生为阻止村民填平鱼塘而受伤。根据被告禤亥生、禤群生在怀集县分安局大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其中一段现场视频,可确认被告禤群生、禤亥生、禤棠生、禤参生与原告禤记生发生了肢体冲突,之后禤记生受伤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被怀集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外伤性头痛头晕,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的存在”,综合上述查明的事实分析,可以认定被告老禤经济社组织村民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参生、禤棠生等人在填平原告户的鱼塘过程中与原告禤记生发生肢体冲突并共同致其受伤住院治疗。被告方所称的是原告是在冲突中自己躺在地上“诈伤”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不符,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被告方上述反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老禤经济社及禤群生、禤亥生、禤棠生、禤参生以集体决议为由,对原告户经营的鱼塘及猪舍强行填平及拆除,但作为经济社及村民个人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显然无权以暴力的方式对原告户的鱼塘实施填平及拆除猪舍,即使是经过寨委、经济社集体决议要求收回原告户承包的土地,也应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被告老禤经济社及被告禤群生、禤亥生、禤棠生、禤参生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引发此次双方冲突及原告受伤根本原因。因此,被告老禤经济社、禤群生、禤亥生、禤棠生、禤参生应连带赔偿原告禤记生因伤造成的损失。关于被告方主张原告住院治疗支出的部分医疗费是是用于治疗其自身疾病的问题。原告受伤当天就被送到怀集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外伤性头痛头晕,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等外伤性伤情,而怀集县人民医院的复函内容证实入院记录所记载原告患有的“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胆囊息肉、双肾结石并右肾积液、肝大”等疾病是根据入院前抽血化验、B超检查分别作出的诊断,上述病情变化与对症处理与本次急性损伤存在一定关联,对外伤外的其他原发病未作特殊专科治疗。由此可知怀集县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所诊断原告的其他疾病是医院根据检查对原告身体状况客观的记录,但该院只对本次急性损伤作主要处理,对外伤外的其他原发病未作特殊专科治疗。而被告禤记生、禤江生、禤群生、禤参生、禤棠生主张原告所支出的医疗费是用于治疗其自身疾病的支出,却未能提供充足的反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上述被告的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本院确认原告禤记生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9273.38元,门诊医疗费(怀集××大岗镇卫生院174.78元+怀集县人民医院1806.60元)+怀集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17292元=19273.38元,上述医疗费有医院诊断证明及发票为凭;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住院15天=1500元;3、护理费1200元,原告未提供医院证明证实其住院期间陪护人数,依法以一人计算护理费,另原告未能举证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护理费宜参照当地护工收入标准以80元/天计算,住院15天×80元/天/人)=1200元;4、误工费1281.98元,原告为农村居民,因其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费按本省上一年度的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31195元/年÷365天×住院15天=1281.98元;5.交通费30元,原告未能提供交通费支出凭据,但交通费属必然的支出项目,根据往返县城的公共交通票价酌定为30元。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23285.36元,该款应由被告老禤经济社及禤群生、禤亥生、禤棠生、禤参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其他侵权人追偿。另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禤参生有实施共同侵权的行为,其请求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禤群生、禤亥生、禤棠生、禤参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23285.36元给原告禤记生;二、驳回原告禤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元,由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社、禤群生、禤亥生、禤棠生、禤参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坚峰审 判 员 梁有扩人民陪审员 何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邓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