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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赞、刘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赞,刘国庆,胡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1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赞,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国庆,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胡娟,女,汉族,1980年4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刘赞与刘国庆、胡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娟所有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赣B×××××)、位于赣州市××路××号××栋××单元××室的房产及担保人刘飞来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现因被执行人刘国庆、胡娟已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赞同意对被执行人刘国庆、胡娟的财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胡娟所有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赣B×××××)解除查封。二、对被执行人胡娟所有的位于位于赣州市××路××号××栋××单元××室的房产(产权证号:S0××05)解除查封。三、对担保人刘飞来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若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