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6702张永鸣与苏州君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君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永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君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号博济科技创业园16号研发楼202室。法定代表人:方纯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鸣,男,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上诉人苏州君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君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君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稚群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