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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7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别永红、张玉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永红,张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759号之三请执行人:罗珂阕,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长厦村西四横巷*号*楼,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74********。委托代理人:刘镜标,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粉洪,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别永红,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张玉娜,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关于罗珂阕申请执行别永红、张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别永红、张玉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由于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别永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11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别永红名下车牌号为粤A×××××号及粤A×××××号小型汽车两辆(均未能扣押)。同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别永红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榕荫路12号的房产,经调查,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暂无法处理。另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赖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