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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某诉杨井镇某小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定边县杨井镇某小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定边县杨井镇某小队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定边县杨井镇某小队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定边县杨井镇某小队返还申请执行人沈某承包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定边县杨井镇某小队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井支行的存款10125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