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与胡文、付之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胡文,付之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782号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南街中航城市广场706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锴睿(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胡文,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付之强,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付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二被告价值25761.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文、付之强的银行存款25761.33元予以冻结;如被告胡文、付之强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