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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建国与冯国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国,冯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建国,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国平,男,1985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建国与被执行人冯国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国平应向申请执行人丁建国支付款项46153.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92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冯国平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依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冯国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