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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景新与赤峰市振远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新,赤峰市振远物流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822号原告:刘景新,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市振远物流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景新与被告赤峰市振远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景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景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刘景新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