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建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6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建华,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19日左右,被告人白建华驾驶豫A×××××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八官323省道33KM+300M苟堂镇关口村交叉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刘某相撞,致被害人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白建华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白建华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建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已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白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赔偿凭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建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建华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建华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白建华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建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建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盟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