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存菊、李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存菊,李成荣,沈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吴存菊,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成荣,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沈厚霞,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存菊与被执行人李成荣、沈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成荣、沈厚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存菊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