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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华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华东,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华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山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查明,2017年7月6日17时50分,被告人袁华东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别克牌豫Q×××××小型轿车,从泌阳县王店乡老林庄村委袁庄到王店乡瑞太石材厂,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王店乡王店街西石材厂路段时,被王店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1471号鉴定:袁华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7.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林某、禹某、袁某等人证言、检验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华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华东案发后被告人坦白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华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令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