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朝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朝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邓朝琳,女,1985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上思县。本院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与邓朝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欠款本息161217.23元及诉讼费等。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邓朝琳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宜春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牛利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