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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游天松、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天松,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游天松,男,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负责人龚清,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仕国,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天津市南区。委托代理人陈长虹,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冲,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桂0226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于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未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营业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营业部账号12×××38内的银行存款9288595.79元至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荣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