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罗家义与高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义,高兴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827号原告:罗家义,汉族。被告:高兴华,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家义诉被告高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高兴华已私下给付原告罗家义欠款,原告罗家义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家义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登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