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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罗家义与高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义,高兴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827号原告:罗家义,汉族。被告:高兴华,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家义诉被告高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高兴华已私下给付原告罗家义欠款,原告罗家义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家义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登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