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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赞兰与周海波、黄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赞兰,周海波,黄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532号原告:马赞兰,女,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海波,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昕,北京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林林,女,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瑞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马赞兰与被告周海波、黄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现原告马赞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赞兰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赞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马赞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飞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肖宁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