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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青松与被执行人张正武、蒋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松,张正武,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青松,女,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正武,男,1965年10月3日生,白族。被执行人蒋虹,女,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青松与被执行人张正武、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人民币52650.3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正武、蒋虹名下无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蒋虹名下位于昆明市英茂嘉园2幢3单元101号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蒋虹名下云AXXX**号车辆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正武名下云Q0XX**号、云QXXX**号、云QXXX**号、云QXXX**号、云QXXX**号、云QXXX**号、云QQKX**号、云QQKX**号、云QQKX**号、云QQKX**号、云QQKX**号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不能处置,故被执行人张正武、蒋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青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