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连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连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谭凤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连标,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连标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时无法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