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阳静与卢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静,卢喜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161号原告:阳静,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小市,被告:卢喜宏,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阳静诉被告卢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阳静负担。审判员 罗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