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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阳静与卢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静,卢喜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161号原告:阳静,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小市,被告:卢喜宏,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阳静诉被告卢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阳静负担。审判员  罗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