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建娥与钟祥汇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娥,钟祥汇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672号原告:杨建娥,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黎明,男,系杨建娥丈夫,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钟祥汇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法定代表人:李家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娥诉被告钟祥汇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建娥因已经与被告钟祥汇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建娥负担。审判员 徐先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伍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