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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恢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熊慧、上高县上大鞋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慧,上高县上大鞋材有限公司,晏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63号之三申请人熊慧,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上高县上大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3290851-7。被执行人晏富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慧与被执行人上高县上大鞋材有限公司、晏富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宜劳人仲案字第6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廖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