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长燕、张书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书科,戴长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139号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一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书科,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戴长燕,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书科、戴长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