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辖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连瑞靖、郑庆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瑞靖,郑庆金,陈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瑞靖,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庆金,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陈穗飞,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连瑞靖因与被上诉人郑庆金、原审被告陈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287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仙游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两被告住所地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上看,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接受货币一方是指原告这一方,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祖青审判员 黄荣华审判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柯艺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更多数据: